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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杨建农因腐败被查在先,还是“网络举报”事件在先?弄清楚这个事实显然不能光听杨建农的一面之词,也不能光靠湖南省公安厅的“反驳”,而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以及公开、公平的调查程序

本学期给学生上“法律与社会”课,其中有个专题是“欧洲封建社会与宪政史”。阅读材料中提到,封建社会是一种“互助保险型的社会”,其中弱者提供土地或服务,强者提供保护。我问学生一个问题:如果你们看过《教父》或者香港的黑社会题材影片,就知道黑社会的运作逻辑也是“以保护费换保护”,那么,封建社会与黑社会有什么区别?

有学生给出了正确的答案:欧洲封建社会是在“蛮族”入侵、罗马帝国崩溃、暂无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提供安全保障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由封建领主提供司法和警察服务的一种“契约性”安排;而黑社会则是在已经有国法和国家执法力量来提供保护的情况下,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多余”暴力。通常,黑社会是通过制造不安来出售“安全”。

一旦警察脱离了国法的约束,转而服务于自己的“老大”,它就与“黑社会”无异了。这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是一个致命的恶疾,因为警察是最重要的执法力量。在重庆打黑中,公安系统20多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落马”,充分暴露出警察与黑社会的零距离关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曾经说:“重庆警察队伍问题比社会治安形势还要严峻”,这个判断的适用范围或许不止于重庆,只不过其他地方没有获得体制内强力支持这样的稀缺资源,无法撼动公安系统这棵盘根错节、内部组织严密的大树,根治其中的沉疴宿疾。

这不是主张回到人治,恰是说明人治不靠谱。要摆脱对“包青天”式人物的依赖,就需要将“官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恰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设计理念。《警察法》规定了检察院和行政督察机关对警察职务行为的监督,也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其中专门规定:“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是,在现实中,不打击报复属于非常态。据最高检察院的有关材料,检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但是,却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在公安系统之外,实施打击报复需要得到其他部门和人员的配合。比如,浙江省黄岩市供电局职工王桂生举报供电局长兼党委书记潘祖言贪污、受贿,他寄出的7封举报信全部完整无缺地落到潘祖言手中,这些信必定是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转给他的。公安机关领导则更具有信息优势:即使没人主动报信,公安机关领导也可以设立专案组,然后定点实施准确有效的打击报复。或许是有感于“打击报复”现象过于猖獗,公安部党委于今年7月8日发布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杨建农自述风波的起因是,他的妻子陈玲参与了转帖和回复网上出现的一个指责湖南省公安厅“大多数”党委成员违法违纪的帖子,并在回复中加了料,矛头直接指向了公安厅的“一二把手”。这种网络举报行为,本来是受到国法和党纪保护的。 此案使人联想起2005年轰动一时的黄金高案。在主流媒体和多数法律学者都呼吁公开、公正地审理该案,以免报复性执法得逞之际,也有一些地方政府网站指出:“贼喊捉贼的黄金高,之所以能够蒙蔽群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抓住了新闻媒体的关注点,精心扮演了‘反腐英雄’的角色。他那件自称是穿了六年的防弹衣,就是他用来夺人眼球的道具。”

无独有偶,湖南省公安厅在回应媒体报道时,也借鉴了同样的逻辑:杨建农等人借助媒体把自己塑造成反腐英雄,是为了掩盖其本人的腐败。要使这种逻辑成立,就需要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究竟是杨建农因腐败问题被查在先,还是“网络举报”事件在先?

要弄清楚这个事实显然不能光听杨建农的一面之词,也不能光靠湖南省公安厅的“反驳”,而需要第三方的介入以及公开、公平的调查程序。既然此事涉及湖南省政法委和省公安厅的几位主要领导,湖南省委和省政府可能已经无法摆脱“偏私”的嫌疑来充当这个角色。最高检察院、监察部以及公安部都有权力和责任承担此类事件的调查工作。而依照党章和党纪,中央纪委也是介入此事的适当机构。无论由哪一机构来主导对这一事件的调查,调查过程本身都需要遵守法律和党纪所规定的保障透明性和公正性的程序性规则,也应当接受公民和媒体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杨建农在写给湖南省委的“紧急情况汇报”和“请求信”中,所强调的都是省公安厅在办理其妻子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和违纪,比如对党内同志“搞技术侦查”,而没有坚称自己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这折射出一个基本的现实困境:许多党员干部都可能有违法违纪行为,问题在于“查谁”,这一现实使得“报复性执法”中的“报复”因素很容易被遮掩,而“执法”因素很容易被凸显。

要走出这一困境,有必要将查证属实的举报界定为一种“立功”行为,从而使遭受报复性执法的举报者在自己的问题上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理,这样才能对举报者形成正面激励。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43期 出版日期2010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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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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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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