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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体制内道德沦丧的事情层出不穷,便认为可以无凭无据地指责其中任何一个人干下了令人不齿之事,这无异于进一步搅浑了是非标准,捣毁了公平尺度

 

 

邹恒甫近来成为微博上的话题人物,原因在于他先是不点名地指责北大“院长”奸淫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后又盗用北大一学生的名义揭发北大学生会主席贿选。在后一个事件中,因为该学生自己发布声明否认是揭发信作者而导致邹恒甫删贴。前一个事件后,北大纪委监察室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对邹恒甫“爆料”一事进行调查。

  8月30日,邹恒甫在自己的微博发布声明称:“我笼统地写北大院长系主任教授在梦桃源淫乱当然是太夸大了,我当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如此淫乱。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了解我的都晓得我的这一特点。我痛恨高校腐败者淫乱者,我要大大地为教育神圣呐喊发威。”这一说法仍然是想把自己置于道德高地,而将造谣诬陷轻描淡写为自己的“一贯风格”。如果造谣是错误的,这种“一贯风格”只是“一错再错”的委婉说法,而不能免除或减轻任何法律或道德责任。

  这一事件促使我们思考:毫无根据的“爆料”为何能在网络上迅速流传,并被许多人信以为真?言论自由是否意味着任何言论都是“免费”的?发言者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言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付出代价?

  首先,在网络时代,造谣和传谣的成本都降到最低。在传统媒体时代,谣言要得到广泛传播,一般需要经过报纸的刊登或电视、广播的播放,而此前的编辑过程一般会过滤许多明显缺乏证据支持的谣言。侵权法也会追究发表者重复、散布以及疏于阻止不实谣言的责任。网络媒介一方面消解了发表过程中的编辑审核机制,使得人人都可以在一个个公共平台上“畅所欲言”,另一方面也造就了无数个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以重复和散布谣言的转发者。在这种情况下,培育言说伦理和追究法律责任都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强化了大众筛选信息的能力,这在微博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你只关注你感兴趣的人,于是只能读到他/她们发布或转发的信息。于是微博上形成了无数个气味相投之人的聚合,偏见得以相互强化,错误得到支持而不是纠正,导致“群体极端化”现象。邹恒甫所造的北大桃色谣言符合某些社会群体的先入之见,他们由于各种原因而仇视权威,敌视“精英”,乐于见到作为中国最著名大学之一的北大被泼上污水。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和真相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立场。这种现象不是中国所独有。比如在美国,关于奥巴马总统不是一位出生在美国的“真正美国公民”的谣言此起彼伏,尽管显示奥巴马于1961年8月4日19时24分出生于夏威夷州火奴鲁鲁市的出生证和两份当地报纸出生公告栏中的信息已经向公众展示。以上确证发布之后的一次民调显示,28%的共和党人不相信奥巴马出生在美国,另有30%的共和党人表示对这个问题不能作出肯定答复。

  最后,从众心态是人性使然,而微博强化了这种心态,产生了一种从众效应。粉丝众多的“大V”们一旦发言,哪怕是感叹一声早饭真好吃,也会有相当的转发量。而其他“不明真相的群众”看到这么多人转发,也会加入这个转发潮流。“众口铄金”的威力,在我们这个时代通过网络而得到无限放大和增强。

  由此可见,谣言的广泛传播在微博时代是无法避免的,就连铁证也无法阻止一部分人继续散布在客观中立的旁观者看来荒谬不经的指控。那么法律在保护名誉方面能做些什么?

  首先应该看到,邹恒甫本人已经付出了相当大的名誉代价。虽然仍有许多不分青红皂白的人支持他,但多数理性的旁观者都对他这种行为感到不解或鄙视。而真正对他的现实生活(而不是虚拟生活)有影响力的恰恰是这些具备理性思考能力的人。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规范往往比国家的正式法律更能有效地鉴别名誉之虚实,并对名实相符的名誉给予肯定和保护。作为百年名校,北大的声誉不是一朝能确立的,也不是一朝能被毁的。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北大有权对他提起名誉权侵害诉讼。《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诉诸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名誉是北大可以作出的选择之一。

  最后,法人不享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等权利,其名誉权只是一种单纯的民法权利。但这一事件中同样受到损害的还有梦桃源女服务员们的名誉,这些公民的名誉不仅是一种民法权利,还属于宪法第38条所保护的“人格尊严”的范畴,因此具备与“言论自由”同样的权重。这些普通公民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邹恒甫所散布的不实谣言一方面损害了她们作为女性的名誉,另一方面也因映射她们攀附学术权贵而损害了她们作为公民的人格尊严。

  越是在一个权威失信的时代,越是需要辨明是非、惩恶扬善。如果因为体制内道德沦丧的事情层出不穷,便认为可以无凭无据地指责其中任何一个人干下了令人不齿之事,这无异于进一步搅浑了是非标准,捣毁了公平尺度,使向善的力量,无法萌生和壮大。邹恒甫的谣言,显然不是为了任何公共利益,而只是像他自己所承认的那样,是在泄愤而已。■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35期第86-87页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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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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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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