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香港并不存在真正的奶荒,只出现过个别品牌之个别产品的暂时短缺。依“先订立,后审议”程序仓促通过的“限奶令”,回应的是香港部分市民护子心切的“激情”,缺乏理性考量。人们到不产奶粉的香港购买奶粉,主要因为“零关税”政策下进口产品的低价位有吸引力,加上人们对香港法治环境下的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管品质有信心。
郑戈
今年3月1日,修订后的香港进出口规例开始实施,当日抓捕10名超额携带奶粉的人士。根据相关罚则,他们可能面临高达50万元的罚款及2年的监禁。这种“严刑峻法”引起了内地民众的强烈反感,相关公共讨论急速升温。
从港人的角度来看,此次修例符合香港的一贯做法,因此很容易理解。
首先,香港是个严刑峻罚的社会。《进出口条例》原本在6D“输出某些禁运物品的限制”部分就规定了上述罚则,而“禁运物品”的类型则规定在《进出口<一般>规例》中。原本的“禁运物品”包括除害剂、某些中药材、未加工的钻石、冷藏或冷冻的肉类等等,此次修订上述《规例》只是增加了奶粉这个项目。在香港,虽然带奶粉犯法是最近的事儿,但带猪肉犯法却是自2000年以来就有的。一经定罪,同样可能罚款50万港元及監禁2年。实际上,由于普通法区分了轻罪(misdemeanor)和重罪(felony),前者相当于内地的治安处罚,所以我们也不必闻“罪”而色变。
其次,贝卡利亚曾说,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严酷程度,而在于它的必将降临。在香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真正落实了的。但在量刑上面,裁判者却不会不通情理,一般不会顶格处罚。从现已判决的超额携带奶粉案来看,最高处罚是五千元,最低仅五百元。重罪和轻罪。
第三,内地人士到香港购买的并非港产奶粉,而是来自世界各地的进口奶粉。这些品牌的奶粉在内地超市或商店的货架上也随处可见。那么他们为什么舍近求远到香港购买奶粉呢?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对香港法治环境下的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管品质有信心,认为在香港不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对内地的监管品质却没有类似的信心。即使是同样品牌的进口奶粉,一旦上了内地的货架,很多人便怀疑其中掺杂了本土的“毒素”,不敢放心购买。很多事实已经证明,这种担心不是没有根据的。所以,人们不辞辛劳到香港购买的,其实是这里的法治环境和政府监管质量。港人可以自豪地说:这里不生产奶粉,这里只是全球优质奶粉的可靠集散地。
第四,香港是个自由港,“除法律另有贵定外,不征收关税”(基本法第114条)。加上香港是发达经济体中唯一不征收销售税的地方,导致同样产品在香港购买往往比在原产地购买还便宜,而且更可能是“原装进口”。这导致了香港作为“购物天堂”的美誉。除我国内地人士到香港购买名牌产品外,日本游客专门到香港采购资生堂护肤品和索尼电器也并不鲜见。同样品牌的进口奶粉,在香港购买的价格远远低于在内地购买的价格。
最后,香港政府此次修例的确是为了回应部分港人的呼声。从今年年底到今年年初,部分香港市民自发组织起来到上水等地堵截奶粉“水货客”,也有婴儿家长因不满买不到中意的特定品牌奶粉而呼吁政府采取强硬措施。本次修例所走的“先订立,后审议”程序,虽有可议之处,但完全符合香港的现行法律。
不过,站在一个相对超脱和“客观”的立场上,我们也会发现这种做法有许多可议之处。
首先,香港并不存在所谓“奶荒”,而只出现过个别零售网点上个别时期个别品牌的短缺,这是政府在其提供的立法理据和咨询文件中也承认的。具体而言,缺货现象只涉及到美赞臣(Mead and Johnson)的Enfa系列产品以及菲仕兰的Friso系列产品。许多其他知名品牌的婴儿配方奶粉在市场上供应充裕。比如,著名奶粉厂商惠氏在其意见中表示本公司完全有能力满足香港本地市场及区域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并指出:“我们担心,对所有品牌配方奶粉之自由流动施加的限制很可能只有利于那些没有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本地和区域奶粉需求的厂商”。立法应建立在充分把握事实的基础上,并充分论证干预市场的必要性,在这一点上,奶粉立法显然有很大欠缺。
其次, 在征求意见阶段,港府称“公众普遍支持有关建议”,但这一描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布的50份意见书中,35份个人意见里面有差不多半数表示支持政府修例建议,而15份机构意见中则仅有极少数表示支持。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支持者基本上是从自己在某一时间买不到某一特定品牌奶粉的经历出发,表达了某种情绪,而主要的机构支持者“消费者委员会”在自己的意见书中除表示支持并提出了两点针对执行环节的要求外,并未进行任何说理。反之,表示反对的意见书则大多提供了数据并展开了详细的论证和推理。亚里士多德尝言:法律是摒除了激情的理性。立法不能建立在激情和偏见的基础上,在涉及婴儿的事情上,家长很容易偏激。政府要做的不是去迎合这种偏见,而是通过公益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来破除他们对特定品牌的迷信。香港医学会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它一方面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另一方面建议家长在买不到特定品牌奶粉的情况下尝试其他牌子的奶粉。而港府此次仓促修例,显得有失审慎。
最后,奶粉立法涉嫌违宪。首先,它明显与基本法第115条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其次,它违反了香港法院在一系列司法审查案例中已经确立的比例原则:在限制权利和自由的时候,目的必须合乎公共利益,而手段必须与目的成比例,不能过度。奶粉立法的“过度”之处甚多:本是一两种奶粉品牌的短期短缺问题,却因此限制全部品牌的出境;本是只涉及到6个月以下婴儿的配方奶粉,却限制36个月以下婴幼儿配方奶粉出境;立法目的本是为了打击水货客,却没有提出相应鉴别方法,而将携带1.8公斤以上奶粉的人士一律予以打击。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3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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