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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最好的责任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是穿透等级秩序、一视同仁地约束每一位公民(包括党员干部)的最有效机制。缺乏这些因素,单靠情妇的力量来反腐远远不够,还可能伤亡惨重

英国思想史家阿克顿勋爵尝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美国外交家基辛格博士曾说:“权力是最好的春药”。将这两句饱含阅历与思想的名言放在一起看,便容易理解为何腐败总与情色相关了。

不受制约的权力及权力带来的利益所吸引的美色,造就了权色交易的市场。但是,这一貌似完美的竞争性市场,往往会由于定价问题(比如情人突然要求“名分”或要求巨额支付),以及外部性问题(比如婚外情对原配和子女造成的伤害)等因素而失灵。权色交易市场失灵的极端表现就是鱼死网破,即贪官杀害情人并自陷法网。

贪官和情妇都是精于算计的理性人,选择此种极端结果的毕竟是极少数(尽管这“极少数”已经数量可观)。其他更符合“经济人”假定的出路包括:一是情妇得不到自己所需,转而向有关部门举报贪官。由于占有信息优势,这种举报的成功率极高。比如,因为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来管理七个情妇,并且与其姐夫王昭耀(安徽省原省委副书记)分享情妇而知名的安徽宣城原副书记杨枫,就是被其失宠的“首席情妇”告倒的。最为壮观的是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据传被其11名情妇联合告倒。二是被情妇的亲夫举报,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三是因包养情妇而导致家庭不睦,最终被原配举报,比如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区委书记董锋。四是因与情妇情深意浓而自露行迹,比如2000年被执行死刑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其案发事由是在率团参加1999年昆明世博会期间突然失踪,持假身份证登机前往广州,为其情妇活动工作调动之事。

世间最难处理的关系便是男女关系,更不用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了。这个特殊市场发生失灵情况的可能性如此之大,难怪有人说情妇已经成为“反腐生力军”了。

但这只是一种戏谑的说法。上述贪官皆因贪污、受贿等罪名而被定罪,包养情妇只是案情之外的“花边新闻”,迄今还很少有官员仅仅因为包养情妇而被查处。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中国刑法在贿赂罪上仍然奉行“计赃论罪”原则,“性贿赂”不算犯罪。不过这恐怕不是主要原因。对党员干部的查处都是纪委调查和纪律处分先行,刑事检控随后。刑法中虽然尚未规定对权色交易如何处理,党纪中却早已写得明明白白。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有一章叫做“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其中第150条明确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51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大多数权色交易的情形:“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既然党纪已经规定得如此明确,为何实践中却得不到执行,以至于非得等事情搞大才有反应?这恐怕和三个因素有关:一是官员对上不对下的负责机制。某些官员在一地搞得乌烟瘴气、民怨沸腾之后,往往还能异地任职或得到升迁。有不少贪官在落网后感叹:自己在贪腐的道路上越陷越深,是因为“管自己的人越来越少,被自己管的人越来越多”,从而导致自律松弛,纵欲无度。二是政府严重不透明,领导干部的生活更是远在九霄云外,非寻常百姓所能望及。频繁出现的被窃而腐败罪行败露事件,隐喻性地说明了有时只有“梁上君子”才能窥见领导干部的私人生活。不过,随着科技的进步、信任的缺失以及由此导致不安全感的蔓延,录像和录音也能起到“梁上君子”的作用。比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就是因为一盘被寄给有关部门的性爱录像而“落马”。三是执政党过于强调党员干部的自律,而缺乏有效的机制去约束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试想:一个县的纪委书记是县委书记的手下,怎么可能有效地监督其上司的行为?

民主是最好的责任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是穿透等级秩序、一视同仁地约束每一位公民(包括党员干部)的最有效机制。缺乏这些因素,单靠情妇的力量来反腐是远远不够的,还可能伤亡惨重。

上面阐述的三个因素,使我联想起中世纪的罗马天主教会。教会本为圣洁之地,然而自古便为性丑闻所缠绕。其中,最早记载于13世纪的女教皇若安(Pope Joan)的故事最广为人知。若安本为女子,乔装为男性,混迹于教士队伍中,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或许也佐以与有权势的主教共鱼水之欢,最终成为教皇。一日,女教皇登马出行之际,突产下一婴儿,方致性别暴露。

若这个故事像是传说,那么“女教皇”奥琳比亚(Pope Olimpia)的故事便更近乎史实了,因为它为许多驻罗马教会的外交官的官牍和公文所证实。奥琳比亚·麦达金妮是教皇英诺森十世(1644-1655年在位)的弟媳和情妇。她把持教廷事务,左右梵蒂冈人事,被称为“梵蒂冈情妇”或“女教皇”。

教会的清规戒律不可谓不森严,对禁欲的要求不可谓不严格,可以与之相比的世俗规矩恐怕只有中国的党章党纪。然腐败横行,淫乱不止,其最主要的原因,一是保密,即所谓“梵蒂冈之事,惟梵蒂冈人知”;二是教会自有其法度,所谓“国有国法,教有教规”。

然而,教会内等级森严,人脉纵横,教规之行于主教,难于登天;行于教皇,则是绝无可能。近代以来教会内部的改革,尤其是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努力,才使梵蒂冈摆脱了腐败和性丑闻的缠绕。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51期 出版日期20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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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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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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