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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揭示出的更具系统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是权力寻租和变现及由此形成的权力交易市场潜规则,一直在侵蚀中国法律制度的肌体

从许霆案到时建锋案,两位“利欲熏心”的小老百姓分别因并未损害其他小老百姓利益的“盗窃罪”和“诈骗罪”,被初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使人们看到了法律锋利的牙齿,同时又博得了广泛的同情。

同情来自于感同身受:每位追求私利的普通人被放到类似处境中,都可能犯下类似的“罪行”。进而,两起案件均因被媒体报道而出现戏剧性转机,又让人们看到了“网民法院”为法律套上的缰绳。

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为了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媒体对未决案件的报道和影响应当受到限制。但我们并非生活在一个“理想的”环境中,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缺乏更有效沟通机制,政府官员也因对上不对下的负责机制而缺乏民主正当性的现实情况下,“网议”作为“大字报”的替代物,对透明度不足的执法和司法过程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在部分案件中帮助实现了实体正义。

与许霆案一样,时建锋案暴露出中国量刑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简单地以“赃款赃物”的数额来度量社会危害性,并因此确定刑罚轻重的僵化量刑规则。但此案还揭示出更多的问题。首先,时军锋的投案自首使此案可以被确认为一起刑事错案,而且这起错案被发现的机制仍然是比较常见的“真凶认罪”。从这一点上看,时建锋案与此前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如出一辙,都是在最关键的事实问题上出了错,也就是连犯罪主体是谁都没搞清楚。真相既然不存,正义也就无所依托了。

其次,本案在程序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审判长必须由审判员担任,而本案中的审判长却只是助理审判员。不过,若非经过媒体曝光和时军锋投案,这些细微的程序违规或许不会得到重视。更值得注意的是法条之外的刑事司法实践,尤其是公检法三家机构之间的现实关系。

在本案中,检察院已经发现此案中存在的疑点,却没有履行法律监督机构应尽的职责,而是坚持提出了起诉。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又再次错过了纠正错误的机会。这似乎印证了律师界流行的一个说法:“公安做饭,检察院送饭,法院吃饭。”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便在这一运转流畅的传送带上被送往牢狱。

再次,本案在定罪上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时建锋被法院判定为犯有诈骗罪。中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定义是“诈骗公私财物”。即使撇开时建锋是否是犯罪主体这一点不谈,并且对何谓“诈骗公私财物”做宽泛的解释,也很难说本案中的犯罪主体在其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而这是确认诈骗罪的要件之一。2009年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似乎更符合本案的情况。该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机关之所以没有利用这一明显相关的条文来起诉,不见得是为了追求更重的刑期,更可能是为了偷懒。诈骗罪是可以独立实施的犯罪,被告可能是自己伪造军用车牌和武警证件及服装,可能是去天桥下假证件售卖者那里搞到这些东西,这些都不妨碍定他诈骗罪。而一旦适用上述刑法修正案条款,则必须找出假军用车牌、证件和服装的提供者。

正如检察院事后承认的那样,据称收取了巨额费用、提供了假车牌,并亲自到下汤收费站进行过交涉的李金良等人始终未能找到。而就连否认收取过任何好处的收费站副站长李占峰,也承认确实存在李金良其人并且接受过此人的宴请。这种为了自己的“方便”而选用罪名的做法,不论是受贿使然还是懈怠、懒惰使然,都是对刑事司法制度本身的巨大损害,更不用说是对公民人身和自由的侵害了。

此案发展至今,许多重要事实尚隐晦不明。但已知的情况却已经勾勒出了一幅“潜规则”大行其道的图景。因为高额“买路钱”的存在,按照合法的正常渠道来经营沙土运输几乎无利可图。有一批“权力寻租者”应运而生,他们或许是真武警,或许是在武警内部有关系的人(这些都有待刑事侦查机关去查清楚),而他们的生财之道就是向时军锋这样的运输经营者出售免交过路费的军警特权和相应的保护。但这个利益链条不可能涵盖当地武警部队和收费站中的每一个人。

因此,当未曾在这笔交易中获益或者是对所获利益不满足的体制内人物,将事情捅破的时候,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就运转起来。其结果并不是将这些“权力寻租者”绳之以法,而是将“食物链”最末端的“沙场临时工”时建锋绳之以法,处以重刑。出乎意料的无期徒刑、媒体的关注、时军锋出于亲情或策略的自首,这些都是打破潜规则的意外因素。由此推出的“时军锋案”,作为时建锋案的续集,尚处于结局难以预测的迷局阶段。

作为个案,时建锋案已经导致了许多正面的制度性回应:主审法官和相关法院领导被问责,检察院承认错误并将启动问责机制。就连交通部也行动起来,开始研究降低收费标准的可能性。但是,此案所揭示出的更具系统性和普遍性的问题,也就是权力寻租和变现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交易市场潜规则,却一直在侵蚀中国法律制度的肌体。

如果一位只是想跑运输赚点钱的普通公民出门就碰到“李金良”这样的人,并且进入了潜规则所统治的“非法世界”,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首先应当惩罚的恐怕不是这位普通公民,而是出售权力和关系的人们。武警车牌的真假不是此案的关键,其背后的交易市场和游戏规则才是关键。

“假作真时真亦假”,生活如此,制度亦然。在法治的阳光尚不能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之际,我们的司法机构是否还是应当保留一点儿传统情理社会的温情和体恤,不要把“无期徒刑”判得这么轻巧?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1年第4期 出版日期2011年01月24日

关于此案的事实背景,请参阅:

刘长:“河南天价高速费案详解”,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1-22/100219973.html

刘长:“一车沙的利益之旅”,http://magazine.caing.com/2011-01-22/100219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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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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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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