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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应当能够平衡好各种价值,确保执法、司法人员能够以符合人性、尊重人权、维护法治的方式来寻找真相。寻求“真相”过程中的不义,并不需要另求真相方能纠正。

 

  发生在20年前的冰城“6•17”案,从表象上看充分体现了融入中国民间思维的佛教信念:因果循环,报应不爽。多名警察被认定为对李晓平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导致其死亡;而后这些警察中有些人又被检察院刑讯逼供,还有一些人被法院判处死缓等重刑。

 

死者李晓平就是在图中大铁门下被发现送往医院的。到底是他翻大门摔伤致死,还是被警察打伤致死扔大铁门外,20年来争议未息。


  尽管这些警察一直喊冤,声称李晓平是逃跑时摔死,但多年来不断发生的“躲猫猫死”一类的事件使人们深信:只要在公安局、看守所的控制范围内发生了离奇死亡事件,肯定是警察把人给害死的。

  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具体个案中的特殊情节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在“舆论法庭”上,警察连辩护的机会都没有。

  对警察而言,幸运的是,地方党政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往往会向着公安部门,以“团结一致”的面目共同抵御来自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冲击与压力。但在哈尔滨这起案件中,由于一些难以复制的特殊因素,地方领导的指示恰与“民意”指向了同一方向,于是便导致了多位警察“有冤无处诉”的悲剧处境。

  最主要的特殊因素之一是被害人的身份。他不是农民工,不是外地来的大学生,而是省乡镇企业局经贸公司进出口部副经理。其父是乡镇企业局离休干部。这一身份虽说与涉案警察的身份相比并不足以形成压倒优势,却足以使被害方的诉求能够上达省委省政府。在此案中,被害人和他父亲的单位——省乡镇企业局——始终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它以单位的名义直接给省领导写信,要求“从速严惩凶手”,是导致“省委主要领导”发出速查、严办批示的主角。

  正是被害人家属及其单位的努力形成了巨大“民意”压力,进而得到当地最高领导的“严惩”批示,直接影响了纪委、检察院、法院等机构,司法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一次次推翻,经过第四轮鉴定得出令受害者家属满意;也符合领导批示指向的鉴定结论,进而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决定罪与非罪的是一个客观事实:某人在某时某地是否干了某件事情。假定存在一个无所不知的上帝,他当然可以轻松地确知这个问题的答案。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其实就建立在这一不切实际的假定之上,而没有区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常人和由常人来操作的司法系统,实际上无法而且不应以找出真相为惟一价值取向。“无法”是因为人的有限认知能力和有限的技术手段,使我们只能接近一种“可能的”真实。“不应”是因为还有其他同样值得追求的价值,这些价值的存在使得“无所不用其极”的取证手段必须受到约束。概而言之,这些价值包括:(1)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2)现实中无法回避的分配性考量:是宁可将无辜者定罪,还是宁可让个别有罪者逃脱;(3)警察、检察官等执法、司法人员的伦理准则: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来求得“真相”,会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和正当性;(4)资源配置:尽管政府拥有较多资源,但需要投入到许多事情上去,分配到每一个案上的资源是十分有限的。

  良好的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应当能够平衡好上述各种价值,确保执法、司法人员能够以符合人性、尊重人权、维护法治的方式来寻找真相。当然,这也意味着他们应当放弃某些“寻找真相”的手段,比如刑讯逼供和欺骗诱供。

  本案涉及几个关键的事实问题:(1)李晓平的死亡原因;(2)李晓平当晚有没有被警察殴打;(3)如果有,哪些警察参与了殴打;(4)检察院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欺骗和刑讯逼供手段。

  如果要认定此案是错案,无需证明所有被公诉的警察都是被错抓的,也无需证明警察完全没有殴打李晓平。真相的还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困难,就连出具关键鉴定结论的李德祥教授也已经于1998年辞世。但从现有的材料来看,还是可以找出若干明显的疑点:(1)几份鉴定结论都指出李晓平死于颅脑损伤,同时都难以排除造成这种损伤的高空坠落和钝物打击两种可能性。中国刑诉法虽未明确规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却要求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本案的物证很难说达到了这一标准。(2)即便警察当晚的确对李晓平实施了殴打,现有的证据也很难证明李晓平是被打死的。(3)检察院公诉的17名警察显然是根据当晚的值班名单找来的,其中王敏政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明仍被定罪、判刑。最高院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似可以根据这17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分别考虑。

  本案展示出另一个问题,是检察院取得口供的方式。近年来,数以百计的刑事辩护律师因刑法第306条而被公诉乃至定罪,公安、检察机关却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威逼利诱等方式取得证据。在本案中,检察院的突破点是那些“罪责较轻”甚至不在场的警察,以“不合作,则严惩”的修辞迫使他们“认罪”并且供出自己同事的“罪行”。其结果是,最终被判重刑的都是“宁死不屈”地坚持主张自己无罪的人。这种取证方式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可想而知。

  同样吊诡的是,检察机关居然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警察犯有“刑讯逼供罪”的证据。这一事例再一次证明:法治不仅是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权力行使者的保护神。执法者们,别因为穿上了制服就忘了自己也是公民,以违法的方式来“执法”,最终也会沦为这种方式的受害人。

  人治的问题在此案中暴露得十分充分。公安机关在老百姓眼中是威严强悍的,但在“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面前显示出自己弱不禁风的一面。涉案的17位公安干警从未丧失过公安系统的强力支持,但这种支持还是敌不过领导的一句话。

  人治的因素还会继续阻碍错案的纠正。如果说当初做这一批示只在一念之间,如今要认错却是难于登天。即便当初的领导如今已经“退居二线”甚至完全退休,其人脉和影响力可能还在。而且,错案的形成是诸方合力的结果,纠正错案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目前的错案追究制度虽然是用心良苦,其实际效果却是当初的涉案诸方会竭尽全力来阻止“翻案”。考虑到当下的制度文化,较好的错案纠正制度,应当把错案的认定、纠正责任追究区分开来,优先实现还蒙冤者以清白的目的。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27期 出版日期2011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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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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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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