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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视节目的限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才能与市场机制相衔接,并促进公民道德自主性和自律性的发育与成熟

 

 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被外界简称为“限娱令”。广电总局公开回应称,这是误解,新规目的不是“限制”娱乐,而是引导和规范娱乐节目。在回答何谓“过度娱乐化”时,其重申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工具”,要求它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影响和塑造公众的思想。

  文化唯物主义代表、著名人类学家马文·哈里斯曾说,在表达自由得到充分保障的现代社会,影视娱乐节目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着思想控制的工具,将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远离琐碎现实的梦幻场景上,从而不再关心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而在缺乏表达自由的社会,媒体则更为直接地宣扬和表达政治权威所欲表达的价值和观念。

  如今的信息社会中,媒介的多元化已经使得两者之间的实质区别越来越小,除非全面封锁外部信息渠道,成为全球化海洋中的孤岛。

  中国试图充分利用全球化和信息化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实利,便无法不接受这一过程的副产品,即多元化的信息媒介。同时,由于坚持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反对“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媒体的“过度娱乐化”其实是给定政治环境中的必然市场选择。试想,如果全国34个上星综合频道都在黄金时段播放“新闻联播”类节目,它们如何同央视竞争,又如何在市场中存活?这也符合政府控制人民思想的目的,即哈里斯所说的通过娱乐大众而消解公众的民主诉求和政治改革呼声。

  广电总局似乎忽视了一个基本的现实:公众面对着众多的信息和娱乐媒介。政府对娱乐节目的控制可能会使越来越多的公众远离电视,花更多的时间来使用网络媒体资源,而这些网络媒介上政治话题和公共事务话题的比重及讨论尺度,都远远大于纸媒和电视媒体等易控制媒介。如此,“限娱令”的实际影响将与其初衷南辕北撤。

  媒体在政治逻辑与市场逻辑之间纠结不已。一方面,宣传部门、广电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等党政机构要求其继续充当“喉舌”;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又迫使它们不得不想方设法取悦观众和读者,提高收视率和订阅数。在媒体数量众多的情况下,“限娱令”无法强化媒体的教化或思想控制作用,而只能起到市场调节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

  首先,央视诸频道由于不在被限范围内,可以继续推出各类娱乐节目,在市场竞争中享有政策造成的优势。

  其次,原本由于节目质量差、无法触及观众笑点、也无法吸引观众眼球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频道,则获得了政策赋予的契机,得以在降低了的竞争平台上苟延残喘,而不必提升竞争力而求生存。

  再次,原本在制作和提供娱乐类节目方面有优势和特长的频道不得不放弃某些现有或准备推出的栏目,而投入资源去搞自己并不擅长的新闻、科普或少儿节目,导致资源分配的无效率。

  最后,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模式最终会导致总体上的资源浪费和效率较低:每个频道都有相当比例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少儿、纪录片等类节目,重复在所难免,观众选择严重受限,节目水平难以提升。

  其实,正如广电总局的回应所言,要反的不是娱乐,而是低俗和虚假。但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应当是鼓励提供更高质量的娱乐节目,而不是限制娱乐。

  不容否认的是,人民群众在辛苦工作或学习一天之后,回家打开电视的主要目的不是接受教育,而是寻求身心愉悦。尤其是在当下的网络社会,电视作为新闻提供者的作用都已经大为降低了,娱乐功能愈发凸显,这使得广电总局所使用的“过度娱乐”一词十分难以理解。

  作为一种表达形式,电视节目在世界各国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最好能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才能与市场机制相衔接,并促进公民道德自主性和自律性的发育与成熟。

  电视节目分级是常见的制度,比如美国法律将电视节目分为TV-Y(适合于所有儿童)、TV-Y7(针对7岁以上儿童)、TV-G(老少咸宜)、TV-PG(家长引导)、TV-14(不适合14岁以下儿童观看,家长严格注意)、TV-MA(因含有暴力、性或粗俗语言内容而仅供17岁以上成人观看)。这样既能起到保护青少年的作用,又能为成人保留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

  中国政府秉持父权主义的治理理念,将成年人也视为缺乏自控和自我负责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不利于公民的道德成长。

  此外,程序性规则的引入也是法治社会的通例。比如不能由行政机关直接下令禁播,而应当由主管行政部门向中立裁判机构(一般是法院)申请禁播令。比如,香港《广播条例》第七条规定,凡有煽动针对任何群体(按肤色、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原属国际所界定)的仇恨、导致香港的法律与秩序全面崩溃、严重损害香港的公共卫生或道德风化的情形之一者,政务司司长(而不是其属下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局长)可向法院申请禁播令。

  通过这一程序,行政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受到有效控制,而禁播的理由也可以得到充分的推演和讨论。法律过程所保障的观点交锋和以理服人比一边倒的道德说教,更有利于公民的道德教化。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42期,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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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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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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