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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传言的宽容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对民权的重视程度。对官员“名誉”的过分保护,就是对人民表达自由的过度限制
   
传言是指未经证实的民间传闻,处于真假莫辩、是非难明的混沌状态。由于传言往往起于事件亲历者或其周围的人,所以它往往是新闻的线索和来源。顺着其枝蔓爬梳下去,往往能够刨出真相。难怪法国学者让-诺埃尔·卡普费雷将他关于传言的书取名为《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

  

中国古代的政治家们已经意识到传言的信息价值,并将采集和分析传言的工作制度化,比如周代的“采风谣”和汉代的“举谣言”。《汉官仪》对举谣言制度做了如下解释:“三公听采长史臧否,人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举谣言也。顷者举谣言,掾属令史都会殿上,主者大言州郡行状如何?善者同声称之,不善者默而衔枚。”

  片面听信民间谣言而撤换地方官员,当然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却体现了重视草民而轻贱官吏的民本思想。官员掌握着公共资源,行使着公共权力,享有远胜于平民的信息优势,以及事后再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能力。

  如果要求平民必须掌握了确凿证据之后才能检举揭发官员,否则便构成诽谤、诬告,其直接后果便是百姓噤若寒蝉,对官员的枉法行为不敢置评。对传言的宽容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对民权的重视程度。对官员“名誉”的过分保护,就是对人民表达自由的过度限制。

  在网络时代,本来分散的、易被遗忘的以及地方化的传言变得易汇总、传播广、可储存以及可搜索。此外,网络时代的“公民记者”还有如下特性:(1)传统媒体的编辑审读可以去除一些不实或过激的言论、不雅或经过修改加工的图片等,从而避免恶劣的社会影响,公民记者则不受此约束;(2)网络讨论因其参与者众多且匿名可能导致与行为的过错程度不成比例的后果;(3)无法更正或辟谣,哪怕原发帖人事后更正,原帖的读者不一定看到,而更正帖的转发率往往远低于造谣帖。正如霍华德·瑞恩格德在《消息灵通的乌合之众》中所言,“数十亿民众上网所带来的赋权效果也有其阴暗面,那就是监视效应⋯⋯我们以前担心老大哥,即政府,而现在更需要担心的显然是我们的邻居,或地铁上的陌生人”。

  在此意义上讲,对网络谣言的适当控制似乎是有必要的。但这种控制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比如新浪微博对未经证实而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传言进行加密的技术。尤其是当传言涉及公权力行使者的不法行为时,由政府动用国家强制力来惩罚“造谣、传谣者”,反而容易使一般民众相信其真实性,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美国《大西洋》月刊在今年5月1日刊发一篇题为《谣言、谎言与微博》的文章,其中指出:“社会媒体在西方受到怀疑对待的原因正是它们在中国被热烈欢迎的原因:其中充满谣言。它那电光石火般的传播速度不会给事实确认和编辑审读留下任何时间,同时也意味着它可以令言论审查跟不上趟儿。”

  在谣诼横行的当下,我们应当反思的是:为什么很多官方媒体越来越不被信任,而微博传言却成为许多中国网民主要的消息来源?我们的政府有太多的秘密,而官方媒体成为掩饰和保守这些秘密的机器,这恐怕是主要原因。如果政府的运作真正实现了透明和公开,宪法赋予人民的公共监督权也落到实处,微博谣言等自然也就没有了市场。

  最近广东四考生在微博上抱怨考场纪律而受处罚的事件值得警惕。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尤其是在听力考试这种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的考试中,对外部干扰的敏感性是高于平常。考场中如果出现杂音,哪怕是翻动纸张的飒飒声,在监考人员听来可能属于正常,在考生耳中可能就构成一种干扰。考生会分辨这种声音的来源,并揣测其原因。这种揣测的结论当然可能是不正确的,但只要考生并非故意编造谎言以诬陷监考人员,而只是在微博上表达一种不满和抱怨,这就属于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不应受到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对考生的处理依据、处罚理由和处罚结果间也存在很大漏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所针对的主要是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其第八条所列举的几种违纪行为,包括“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被理解是发生在考场范围内,或者虽发生在考场之外但影响到考场内秩序的行为。

  按照官方解释,这几名考生发布微博之时,考试尚未结束,因此他们的行为影响了考场的正常秩序。但这种说法十分可疑:难道考场上的考生或监考人员能够自由上网浏览微博?可见这种处理方式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即使这几条微博对考场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是决定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证明而不是推定的。监考人员当然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侵害名誉权之诉,但如果这几名考生没有指名道姓批评他们,他们也很难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传言除了包含对事实的或然性陈述,还包含议论和评价。民间的风评很难被官方完全控制和屏蔽。对某些谣言及其制造者的打压,反而会激发民众的心理反弹,使本来很快会烟消云散的东西沉淀下来,加深民众对官方举措的不满和不信任。对谣言的最有效还击,是政府的公信力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对事实真相的官方表述。这种公信力只有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中才能产生和巩固。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18期 第94-95页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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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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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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