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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县官员“带薪坐牢”事件暴露出官场的严重问题,包括司法权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地位边缘
 

 莎士比亚在其最后一部悲剧《科利奥兰纳斯》中,借米尼涅斯之口讲了一个“肚子”的比喻:从前有个时候,身体上的各器官联合向肚子提出抗议。它们申斥它像一个无底洞似的占据在身体的中央,无所事事。其余的器官有的管看,有的管听,有的管思想,有的管说话,有的管步行,有的管感觉,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应付着全身的需要,只有肚子只知容纳食物,不知分担劳苦。肚子回答:“不错,你们全体赖以生活的食物,是由我最先收纳下来的。可是你们应该记得,那些食物就是被我从血液的河流里一路运输过去,直到五官百窍的。你们都从我这里获取了食物的精华,剩下给我的只是一些糟粕。”

  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公权力的存在理由:它就像身体中的肚子,负责统筹管理公共资源,并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运用和分配资源。当肚子为了自己的营养而侵吞食物时,整个身体就会陷入营养不良的状态,而肚子本身就像长了自肥的毒瘤,非动手术不可了。

  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的来源是公民以纳税等方式作出的贡献。因违法犯罪而被判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被褫夺公职并停发工资。政府向这部分人继续支付工资,就像是上述比喻中自肥的肚子。

  其实,中国相关法规已经做出了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2010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也就是说,在停发工资这一事项上,无需等待国家机关的处分决定,法院的有罪判决本身就应带来相应的后果。

  近日,山东沂南县发现并处理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坐牢”事件。这种现象并非发生在极个别人身上,而是有32例之多(占该县近三年间因职务犯罪被判刑人数的一半以上)。据解释,“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办案单位在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后,没有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衔接上出现空当”。此事件及其官方解释暴露出几个严重问题。

  首先,这体现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习气,表明有关国家机关人浮于事,白领工资不干活。一个单位有哪些人,哪些人多久没来上班了,干什么去了,这些都是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必须了解的情况。如果有人坐牢去了,而单位负责人对其动向还一无所知,或者明知而不采取相应行动,这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其次,这暴露出权力自我监督机制的失效与外部监督的薄弱。权力的滥用不仅体现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方面,也体现在对公共财产不予珍惜,铺张浪费、账目不清上面。国家机关向服刑人员支付工资,说明该机关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混乱。外部监督有赖于信息公开、新闻自由等一系列制度保障。众所周知,中国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备,因此人民监督和媒体监督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发挥什么作用。这一事件中的“亮点”是检察院的积极作为。监所监督的主要目的本来不在于了解服刑人员有无工资收入,但检察官却在监所检查的过程中搜集线索,顺滕摸瓜地调查出这一系列违法违纪的个案。

  第三,该事件还暴露出司法权的边缘化:法院判决的后果居然无法整合到公权部门的整体反应中,纪检监察部门有待法院的主动通知才会采取行动,这是官方解释给我们的印象。但现实中大多数事例中的情况与此恰恰相反:大多数职务犯罪的个案是在纪委先行调查并给出初步意见后,司法机关才有机会介入。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表明司法机关在整个权力结构中地位边缘,不足以挑起主持正义、坚守法治的重担。

  在事后处理环节中,沂南县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被处理人员一经刑事立案并经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办案单位须及时通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通知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停发被处理人员工资。这一规定还不及前述中央几部门的通知来得细致,只是增加了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并由其转告的环节。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细化了相关的行政程序,使“衔接上存在空当”这个理由在将来不再管用。但以批判的眼光来看,这再次展现出当地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刻板和僵化。规则再细,也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性。如果法律已经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或事实情境及其法律后果,只是没有规定操作层面的具体步骤,执法者理应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且合情合理地促成法律后果的实现。

  最后,官方媒体对此事的报道方式也很有趣,体现了“喉舌”报喜不报忧、化腐朽为神奇的一贯做派。除了按照当地政府自己的说辞报道事情的原委之外,为当地检察机关喝彩、号召向其学习成了评论部分的中心思想。到底谁应当对这一系列违法、违纪事件负责?报道中只字未提。将坏事变为歌功颂德、自我祝贺的机会,这样的报道方式,无法形成对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也无助于事实的澄清、真相的揭示以及正义的实现。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20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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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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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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