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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世纪前,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在维也纳法学会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这一著名演讲,其中提到,法律的目标是和平,而达致这一目标的手段却是抗争。只要法律还得防御不法的侵害,公民的斗争就是赋予法律以生命的要素。

中国目前所走的法治道路,在某些方面似乎是在和耶林唱反调:一方面不断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极力将各种为维护权利而斗争的努力“和谐”掉。背后的逻辑似乎是:纠纷被摆平了,上访被搞定了,民愤被敷衍了,社会就和谐了。偏有人不愿得过且过,息事宁人。他们为保护自己的房产,竟然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为说出自己想说的话,竟然自费印书,触怒“土霸王”。然而正是他们以生命和自由为代价的斗争,让人们知道:小民的权利,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宜黄拆迁案与谢朝平案,一个涉及财产征收,一个涉及言论和出版自由,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事件。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公民维护或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的行动,触犯了某些地方利益集团。后者凭借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对公民采取了强制措施。这种公器私用的行径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被媒体充分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高层关注。舆论汹涌之下,或许是由于某些领导人的亲自干预,两起事件都很快有了良性的转机:谢朝平被取保候审,宜黄县若干主要官员被问责。但最后,在两起事件中,地方政府都并未承认自己有错,仿佛是为了顺应民意而委屈了自己。

抚州市给新华社的情况说明中,称整个拆迁事件过程中政府并未违法,官员行为合法合规。这无疑在告诉人们:下次碰到类似情况,政府仍会这样处理——“合法合规”的做法,哪有理由不继续保留?无论把多少官员免职,只要政府拒不认错,这些官员都可被认为是为社会稳定大局而做出了“牺牲”。

在谢朝平案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逮捕,谢朝平随即被取保候审,这些都属于正常的程序性决策,丝毫没有说先前警方的行动不对的意思。谢朝平仍属于“犯罪嫌疑人”,渭南警方随时都可能再次将他带走。

因此,就两起事件目前的处理结果而言,都不能算是真正的“纠错”。官方甚至没有承认有错,如果当事人就此忍气吞声,事情就算搞定了。制度性的改进,或许要待下一场悲剧之后才会发生。

其实,由同一利益链条上的一环去监督另一环,这本身就不会有什么明朗的结果。试举一例:2005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整顿关闭煤矿督察组来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时,发现当地的小煤矿都已停产。但督察组走后一天,许多非法煤矿就又恢复生产。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市、县、乡三级政府联合起来说谎。后来央视“焦点访谈”将这一幅群官说谎图展现在全国观众面前,掀起了一场关于“政府信任危机”的讨论。

对这个事件的回顾,有助于我们理解宜黄事件的事后“问责”过程:抚州市下辖的宜黄县出了这么大的事,当然会给该市本年度的“维稳”业绩扣分。如果再查出宜黄县是违法违规操作,抚州市也难逃监督不力之责。因此,才会出现抚州市启动“问责机制”之后,宜黄县已被“查处”的县长还能带人去医院抢尸,县委书记还能命人拘禁钟家人等蹊跷怪事。

实际上,指望借媒体曝光和领导批示,来打破侵权、上访、打压的怪圈,对个别案件有可能奏效,但终究是靠不住的。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乡镇和县政府形成联盟以对付市里的检查,市、县、乡政府结盟以对付省里的检查,省、市、县、乡政府联合起来应对中央的检查,这些事情都屡有发生。就在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抚州市召开信访维稳工作座谈会,部署防止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的任务。此后才有了宜黄县委书记带领40多名官员截访,将钟家两姐妹逼入厕所的闹剧。被查处对象仍然执行着查处者布置的维稳任务,这种纠结的关系必然会带来不清不楚的处理结果。只有给公权力本身套上法律这个“马笼头”,使法律摆脱“刀把子”的工具地位,和谐和稳定才有可能实现。

2009年的唐福珍自焚事件之后,北大五学者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赋予公民的权利,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违法性,这一举动导致国务院启动了对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并于今年1月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于对包括强拆权在内的诸多问题争议不断,这部行政法规迄今未能出台。

国务院于今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如果宜黄事件能够促使国务院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上述通知中体现的科学论证、民主参与、合理补偿、严禁暴力等原则纳入其中,那么这一惨剧也可算是促成了法制进步。

本文发表于2010年9月《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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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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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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