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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的2006年书单

共和是一种关于和谐社会的理念:人性中均有向公的一面和为私的一面,众人在自由的状态下培育、发展并汇集其公心与公德,此一社会便成为一个追求“共同善(common good)”的社会,也就是一个和谐的共和社会。由于“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可能有自由”(斯金纳),共和理念的支持者强调“必须保卫国家”,而这里的国家必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共和国”。关于共和国的政治哲学,便是共和主义。在2006年,我阅读了这样3本关于共和主义或者从共和主义的视角来理解政治的书,愿意推荐给大家。

《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菲利普·佩迪特著,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

如果说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哲学层面上对自由主义做出了最强有力、最具影响的阐释、分析和捍卫的话,佩迪特的《共和主义》就是共和主义思想阵营中的“正义论”。这本书对共和主义传统中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缜密精微的哲学分析,扫除了堆积在某些关键语词上的厚厚尘埃。如语言哲学家奥斯丁所言,通过“提升我们对语词的敏感度”,我们可以更敏锐地洞察世间万象。在政治哲学中,含义最“丰富”、同时也最模糊的语词恐怕非“自由”莫属。在这本书里,作者提出并发展了一种作为共和主义之基础的“自由”概念。他将自由定义为“免受支配的状态”。如果说“干涉”是具体的暴力,那么“支配”则是一种可能性、一种关系模式。支配者可以选择是否、如何以及何时何地进行干涉。免受支配,就意味着要摆脱一种从属地位,真正“当家做主”。

若问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最大的区别在哪里,读完这本书后,我给出的回答是:自由主义视国家为自由的最大敌人,并围绕限制和驯服这一“必要的恶”所需的条件来发展其政治、法律和经济理论;而共和主义则视国家为“必要的善”,是自由的朋友和卫士,并围绕如何经营、发展和维护国家与自由人之间的共存共荣关系这一核心问题来推演其理论。自由主义的心理特征是“不信任”和“恐惧”,不仅提防国家,也提防他人,因此试图借助“权利”来保护脆弱的个人;共和主义的心理特征是“信任”和“归属感”,信赖同胞,依靠自己作为其中一分子的共和国,来实现公民的共同福祉。那么,共和主义政治哲学如何解释暴政呢?暴政不仅是暴君、僭主或独裁者们的过错,更是国民的过错。忍受暴政的国民,必定是缺乏团结、互不信任、自私自利、在公共事务上消极被动的国民。毕竟,公职的承担者是公民的子女,子女的过错,是父母的失败。

《共和主义:古典与现代》,任军锋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西塞罗、马基雅维利、美国制宪元勋,这些先辈使西方共和主义传统得以获得火种并薪火相传。但先贤已逝,其学说的文本虽在,语境却失。要使古典共和思想为当代人所理解,还要依赖一流学者的注解和阐释。这部文集精选了波考克、庞格尔和曼斯菲尔德等当代学者借助思想史研究还原语境、接续传统的大作,为我们妥帖地观察这一传统提供了窗口。同时收入的清代焦循的“论语通释”,则秉承“以经解经”的正统学脉,帮助我们理解孔子的“仁恕”之道。要发展(抑或复兴?)中国的共和传统,惟一稳妥的依凭便是孔、孟的学说。有心的学人,或许会从焦循那里得到些方法上的启示。

《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共和主义宪法理论为视角》,刘诚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将共和主义从一种政治哲学转化为一种宪法理论是一项需要实践智慧的工作。共和主义传统所强调的公德、公意和公益似乎都更适宜用教育去培植,用宣传去鼓动,用行政去实现,而不是用宪法和法律去固定和保障。通过宪法来规定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政府在诸多价值体系之间的中立立场,远比通过宪法来确立和促进“共同善”来得容易。所以我想,自由主义之所以成为“主流”,主要原因不是它在哲思层面上优于其竞争者,而在于它在实践层面较为可行:一种基于自由主义理念的宪法设计比较容易实现限制专断权力这一目的。“宪法的归宪法,教育的归教育”,自由主义政治是一种自我限制的政治,不指望通过政府来实现一切可欲的目标。

《现代社会中的国家与公民》是将共和主义视角引入宪法理论的一次很好的尝试。它系统梳理了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传统对于宪法的功能、宪法的目的以及宪政结构中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作者正确地强调了共和主义传统中的这样一项观念:公民的自由有赖于一个强大的国家,因此一个共和国必须有能力和手段来保卫自身。国家得以在战争和内乱等紧急状态中免受常规宪法束缚的专断权是这种能力和手段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过,作者提出的“国家处于非常状态中的专制制度”,为国家的法外治权披上法律的外衣,并忽视了这种应急手段的空、时限度,似乎违背了共和主义的本意。的确,施密特学派所倚重的霍布斯尝言:“是权威而不是真理创造了法律”,但共和主义传统毋宁选择另一种说法:“法律的确有赖于权威,但成为权威的条件,却是尊重法律。”不然,以保障公民自由为己任的共和国,不必假手敌人便会毁灭自身。

借用共和主义的鼻祖、古罗马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的一句话来结尾:Legum servi sumus ut liberi esse possimus(“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保有自由”)。

本文发表于2007年1月《南方周末》,“我的2006年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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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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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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