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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说过,在一个为了政治而屡屡牺牲真相的社会,越来越多的民众会变得愤世嫉俗并丧失分辨真伪的兴趣
  在1956年4月25日发表的《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详细阐述了治国安邦必须处理好的十种关系。最近连续发生的内蒙古抗议事件、江西抚州“5·26连环爆炸案”、天津市政府门口被扔自制炸弹事件、湖北利川冉建新死亡所引发的群众聚集事件、广东潮安县川籍民工聚集事件、广州增城孕妇被打传言所引发的群体性滋事事件等等,都清楚地表明这十种关系不但没有被处理好,而且正在不断恶化,尤其是其中“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偏离法治轨道的发展与维稳政策及其实施过程。

  面对西方各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时,我们的标准回应是:中国在现阶段更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而最近发生的这些群体性事件,并未涉及言论、出版、结社等政治权利,而恰恰关系到非户籍人口、小摊贩等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权利。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培林研究员等学者的调研,有些地方的干群关系已经从“鱼水关系”,演化为“油水关系”甚至“水火关系”。

  他们认为:“一方面,是改革以来一些深层次问题积重难返,社会充满戾气;另一方面,民意汇集和社会修复机制运转失灵,因为一件极小的事情,甚至是不实传言,社会矛盾可能突然激化。”

  社科院发布的《社会白皮书》和《法治白皮书》都公布了一些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数据,比如,从1993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从每年1万来起增加到6万余起,参与人数从73万人增加到307万人。此后,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直维持每年7万多到8万多起的高位。

  针对这种险峻局势,中央采取了相应的制度化措施,比如在各级党委中设置综治维稳办等机构。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类机构非但未能起到减少官民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反倒因其把重点放在打压而不是解决问题上,造成了更多的冲突。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媒体人士已经指出:维权与维稳已经成了一组水火不容的矛盾。好在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最近,《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维权才能维稳。

  实事求是地说,各级政府的确在维稳实践的失败教训中学到了很多,并且采取了具体措施来改进维稳方法。这里试举几例:

  (1)新华社曾于2009年7月28日发表署名文章,建议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这个说法,因其有暗示政府信息不公开、贬低群众分辨是非能力以及推卸政府官员责任等悖谬之处。事实上,“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近来已经很少出现在官方话语中,倒是越来越多地成为网民的“自嘲”。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要求,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严格实施,以至于地方官员提“群体性事件”而色变。

  (3)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公安干警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要明确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化解矛盾,制止过激行为,防止局势失控。在最近这几起群众性事件中,公安干警的确坚持了上述原则,没有出现因滥用警力而导致事态恶化的情况。

  那么,群体性事件为何不减反增呢?这就需要从大的社会背景和政治-经济环境来理解了。

  首先,经济改革至今,几乎每一个改革环节都造成了少数的既得利益者和大量的“受害者”。社会转型本身的步骤和速度导致上一批受害者尚未得到救济,下一批受害者又已经产生。比如城市化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而他们进城打工又每每成为工伤事故或欠薪事件等的受害者。西方国家解决类似问题的经验是借助司法机构和社会保险体系,而我国在后一方面刚刚起步,在司法救济这一方面则积弱已久。

  其次,有鉴于错过19世纪工业革命的巨大遗憾和严重后果,赶上如今这一波信息技术革命的步伐一直是我国产业政策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4月,中国已有4.83亿网民,互联网普及率为36%。互联网普及对维稳来说有两个直接效应,一是信息散布快而且难以控制;二是公民权利意识迅速觉醒。权利意识一旦觉醒,而没有适当的支持结构令其得以有序、合法地得到伸张,就会转变为无序的暴力事件。

  面对这种大背景,维稳的大思路却没有调适到位。其中存在这样几个误区:

  首先,不应把群众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集体行为简单地理解为破坏社会稳定。越是法治健全的社会,有组织的示威、游行、请愿活动就越是常见,并且不会演变为“打、砸、抢、烧”等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恶性事件。反之,在一个民怨没有正常渠道可以宣泄和疏导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很容易失控。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一个长年处在各种压力之下并且习惯于忍气吞声的人,一旦发作起来就会很激烈很暴力。推之于群体,又何尝不是这样?

  其次,不应当把钱视为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惟一手段,认为只要经济搞好了,社会矛盾就缓解了。经济增长不可能自行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而且往往会加重分配不公。如果政府以实现社会公平的名义来“劫富济贫”,又会给官员增加腐败的机会。用法治保障的市场经济和廉洁政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正如官方所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个领域基本上都已经有法可依。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则成了目前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在这个方面,学者们比较强调的是一定程度上的司法独立和执法中立。但司法渠道的敞开和畅通其实是一个更紧要的前提。如今广泛存在的立案难和强制调解使许多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转而诉诸法外手段,这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政府不应当把什么问题都往自己身上扛。揽的事儿越多,越会成为矛盾的焦点。政府的主要功能不外乎制定法律和政策并确保其贯彻实施。一个稳定的社会,一定需要有发达的社会中介结构、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以及健全的公民社会组织。

  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曾经指出,在一个为了政治而屡屡牺牲真相的社会,越来越多的民众会变得愤世嫉俗并丧失分辨真伪的兴趣。这种社会心理一旦养成,人们便习惯于按利益和个人好恶而不是具体事件中的事实来站队。这一点在增城“聚众滋事”事件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在当事孕妇的丈夫已经出来澄清事实、宣告“母婴平安”之后,骚乱仍未停止。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惟有将已经写入宪法的法治原则落到实处。只有令法律成为官民共守的行为规范,互信才可能产生。

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24期 出版日期2011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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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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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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