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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严重分化以及“阶级矛盾”再次凸显。只有立基于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社会平等才可能实现并具有可持续性,否则福利国家和机会平等,都会沦为特权阶层敛财和垄断资源的幌子。

 

  法律上的形式平等与人民生活状况的实质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即使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也难以避免。法律能够发挥的最大作用在于确保机会平等,使人们有可能通过教育、努力工作或正当的市场投机,来改善自己的状况。

  另一方面,法律也可以确保经济不平等不会直接转化为政治和法律上的不平等,比如通过选举制度使穷人也能有自己的政治代言人,通过法律援助制度使司法程序显得大致公平,通过一视同仁的执法标准使得富人不敢为所欲为。

  通过这些制度性安排,钱与权之间有了一道人为设置的鸿沟,富裕阶层或权力阶层不至于全方位占先,将穷人和弱势群体逼向绝路。

  当然,法治也无法完全阻止特权阶层的形成。比如,最近香港终审法院大法官包致金的侄女袭警案,就引起公众关注。这位包小姐三次殴打警察,均只被判处了社区服务、缓刑、暂扣驾照和罚款等未剥夺自由的处罚。类似的袭警案,在香港一般均会处以监禁。

  不过,此案判决虽然在香港招致了猛烈的舆论批评,却并未减损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因为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均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在包小姐案中也给出了详尽的判决理由(比如被告人的精神状态)、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并依法做出了判决。

  相较之下,中国内地最近发生的几起涉及特权阶层或疑似特权阶层的案件中,涉案者不仅没有因为其“特殊背景”而受到优待,反而因为种种缘由受到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比如“军二代”李天一。其主要原因,恐怕是政法系统考虑了“人民群众的感觉”。当这种“感觉”通过互联网等不易控制的媒介爆发出来的时候,就使得这一类案件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而有了“特殊案件特殊处理”的必要性。

  单看案件处理结果,人们可能产生一种错觉:中国内地政法系统更加重视实现实质平等,通过严打特权阶层的违法行为来拉平人们生活境况之间的差距。但只要把眼光放宽一些,就可以发现,这种特案特办的方式不仅践踏了法治,而且也无助于实现实质平等。

  实际上,这种治理手段仍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危机处理”模式,而不是把侧重点放在消除病因、防微杜渐上的“风险管理”模式。即使个别特权阶层人士在高调干坏事之后遭受了严惩,也并不能改变一个更具一般性的事实:特权阶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享受并挥霍着特权。

  高调违法引起公众围观的只是这一普遍现象中的一小部分。用违反法治原则的方式来处理这一类案件,是扬汤止沸的手法,并不能防止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更无法触及大量的、低调的、处在公众视线之外的特权践踏法律现象。就“京城四少”之一王烁的故事而言,剧情发展到闹市持枪威胁他人这一高潮,事先是经过了许多铺垫的。仅就已曝光的事实看,他购买并持有多支枪械并曾纠集多人损坏他人车辆。在这些事情引起公众关注之前,他总是能够借助自己的“关系网”成功摆平这些事情。

  这种自身经验以及观察自己圈子中其他人的类似经历而获得的认识,必定强化了他的特权意识,认为只要不是太出格,事情总可以摆平。特权者们所具有的分寸感和限度感,必定不同于普通人。当他们依自己的分寸感而行动的时候,其尺度之大往往令围观者震惊。这便是此类事件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了。

  要使法律有效,必须使它内化为人的行为规范。除了制度化的司法和执法措施,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评价也很重要。中国社会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社会的严重分化以及“阶级矛盾”的再次凸显。这种环境中,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这个概念只停留在纸面上,公民之间的守法监督以及公民对政府的监督都无法实现。

  孔子尝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在君主制和贵族制已经失去其意识形态基础、平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社会,严重不平等的境况必定会导致人心不安,由此导致社会失序。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有两种:要么追求实质平等,通过累进制所得税来“劫富济贫”,这便是北欧诸国和加拿大等国所践行的福利国家理念;要么确保机会平等和形式正义,完善教育,使普通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在社会等级阶梯上攀升,比较典型的是美国。

  但这两种模式都必须立基于法治,才能具有可持续性。否则,福利国家和机会平等,都会沦为特权阶层敛财和垄断资源的幌子。这里法治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意味着以宪政为总体框架的法律之治。

  当蓄奴在美国还是一种合宪实践的时候,林肯在1857年的Springfield(斯普林菲尔德,美国伊利诺斯州首府——编者注)演讲中指出:如果不遵从《独立宣言》的指引,《宪法》就会成为邪恶暴政的遮羞布,而且这种暴政不会仅仅是针对一个特定的种族。所谓《独立宣言》的指引,便是“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宪法之上的法律”。

  同样,中国宪法序言当中也确立了一项“高级法”,那便是人民主权:“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如果这项作为立国之本的宪政原则,能够通过具体的法律安排落到实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层便无处容身了。

本文原载于财新《新世纪》周刊,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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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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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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