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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为权力和科技套上缰绳,限制其滥用,以便在世俗化的时代确保基本的文明和伦理秩序
 
 

  谈到公权对个人隐私的全面侵掠,人们往往会想到乔治·奥威尔的《一九八四》。无所不在的“电屏”使“老大哥在看着你”,成为每一位公民的生存处境,个人尊严、独立人格乃至基本的羞耻感都了无存身之地。如果说这种监控技术在奥威尔的时代还只是一种虚构的话,在我们这个“数码时代”,它却已经成为一种现实。

  之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人民还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私人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限制权力和技术滥用的法律制度。并非所有技术上可行的事情都符合公共利益,法律应当为权力和科技套上缰绳,以便在世俗化的时代确保基本的文明和伦理秩序。

  如果说《一九八四》描绘的是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变得越来越不可能的专制主义极端的情境,卡夫卡的《审判》则提供了一幅凡是与官僚系统打过交道的人们都能体会和设想的可能图景。约瑟夫·K先生被逮捕了,却没有被告知原因。他竭尽全力想要知道自己为何被捕,当局掌握了自己的哪些信息,但他最终只能知道存在一套对自己很不利的官方档案,无法得知其内容。腐败、不透明、不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官僚系统,是自由和公义的最大敌人。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更是为官与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添加了砝码,严重偏向于掌握公权力的一方。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或行为特征来进行个人身份识别或认证的技术在近些年突飞猛进,使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变得越来越脆弱,若无法律制度的保障便会烟消云散。

  多数法治社会都制定了规范个人资料之采集、汇总、处理和使用过程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比如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于1996年生效,同年,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成立。获取与使用包括姓名、住址、相片、视频、证件号码、信用卡资料等一系列个人资料,均需满足理由正当、用途合理、范围有限、当事人知情并有权查验等法定条件。不论是政府还是私营部门,想在机场、地铁站或其他公共场所安装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设备,都必须严格遵守该法例所规定的程序及实体要求。同时,任何个人都可以对已经施行的个人资料采集和处理措施提出异议,借助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来保障自己的隐私权。

  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与大规模使用,其最初推动者是计算机网络公司。成千上万人正自觉不自觉地参与人脸识别系统的发展。到2010年末,脸谱(Facebook)已拥有大约600亿张照片。这些照片由注册用户自行发布,脸谱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可以很容易地建立用户信息与肖像之间的关联。其推出的照片标注和标签推荐功能可以帮助人们快速扩展社交圈。但最近德国法院的一项判决认定该功能违反了德国和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应当予以关闭。业内人士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把该功能设置为默认关闭,用户可以选择开启。

  最近,京沪高铁安检区域即将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新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铁路部门的专家指出了这种技术的“远距离、无需用户配合”特性。可见,“用户同意”在这一事例中是行不通的。实际上,该系统的公开目的就是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识别他们的身份,从而找出逃犯,发出警报。

  公共利益固然可以作为限制个人权利的正当理由,但以公共利益为理由的措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来通过和控制,否则其限度便难以把握,由此产生的权力也很容易被滥用。既然当事人同意与该举措的目的不合,民主审议和司法授权就成为剩下的两种正当化程序。如果这种举措的出台事先并未征求公众意见,没有吸收公众参与,也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授权,它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便应当被认为是非法的。

  中国虽然尚未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但包括宪法、民法和一系列行政法都确立了隐私权受保护、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原则。《宪法》第37条至第40条,分别保障着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筑起了公民隐私权的围墙;第2、3、27条以及第41条则分别从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角度确立了“透明政府”的原则: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面前不应有任何秘密,行使公权的一切行为均应接受人民监督。

  但实践中,正如笔者在“透明的个人与幽暗的政府”一文(参见本刊2010年第44期——编者注)中所指出的那样,情况是完全相反的。

  一方面,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方面的立法举步维艰,政府信息公开虽有条例出台但实施不力;另一方面,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公权监管之下的各种举措却屡屡出台,从各种实名制到“天网”“人脸识别系统”,使个人隐私无所遁形。

  面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大词,“个人权利”显得微不足道,尤其是保有“私人秘密”的隐私权。实际上,且不说隐私权不仅是保有秘密的权利,更是享有生活安宁、不受他人打扰和妨碍的权利,它还有界定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公法效力。

  正如卡夫卡的隐喻所表明的那样,如果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掌握了公民的全部隐私,公民却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情况所知甚少,甚至不知道政府掌握了自己多少信息,那么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就会变成颠倒的主奴关系:政府可以为所欲为,而公民则整日战战兢兢。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16期第84-85页,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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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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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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