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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力地方化、资源分散化和协调困难,在周克华案中体现明显

 

 

周克华是近年来少有的被冠以“悍匪”称号的人。同时,由于未经审判定罪而被击毙,他在法律上被定格为一名“犯罪嫌疑人”。八年十命的全部细节,难以完全澄清。对于这一情节离奇的独特案件,“反思体制的弊端”抑或“揭露导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社会根源”都显得过于牵强。毕竟,在民主制度健全、法治昌明的欧美,系列抢劫、杀人案也时有耳闻。但从已知的周克华生活史和案件处理过程的角度,中国公安管理体制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所造成的警力地方化、资源分散化和协调困难,在周克华案中体现得比较明显。

  从2004年4月22日工商银行重庆市江北区五黄路分理处持枪抢劫案,到2009年至2011年长沙几起枪击案,再到2012年南京枪击抢劫案,这些案件都在重庆“8·10”案件后突然被串到一起,但此前一直未能得到一个办案机构的持续跟进和统一处理。

  按理说,由于对枪支的严格控制,中国涉枪命案的数量不多,从第一起枪击案开始,地方领导可能就下了“限期破案”的指示,而当地公安部门肯定也成立了“专案组”、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破案。但这种地方性的执法努力受到地域的限制,不利于应对跨省流窜作案的情况。各省市公安部门之间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协调办案,但互不隶属、缺乏统一指挥的办案人员很难采取有效率的集体行动。鉴于此,公安部似乎应直接接手此类有跨省作案可能的涉枪重案的侦破工作,或者设立常规性的协同办案机制,比如长江沿线的重案组。

  其次,在周克华事件中,各地原先通报的疑犯信息与周克华的个人基本信息有许多不吻合,比如南京“1·6”枪击劫案后当地警方发布通缉令称疑犯是“曾开贵”,2009年成都军区驻渝部队哨兵被杀、枪支被抢案中确认的疑犯身高是1.75米(周克华身高1.67米)。

  “麻痹疑犯”当然是十分方便的解释,但对于当时尚未抓获、仍在威胁社会的疑犯,最重要的不是麻痹他,而是让他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以便人们防范、自保。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疑犯的确凿信息,理应如实公布。如果没有,也应该将不确定性呈现在公众面前,公布可能的身高范围、形貌特征等等,而不是斩钉截铁地公布貌似确定的信息。

  第三,周克华对于公安部门来说并不是陌生人。他早在1986年3月就因“调戏妇女”被治安拘留14天;1993年到1995年间在武汉汉南劳教所被劳教两年,事由是“暴力妨碍公务”:他携带在重庆盗窃的猎枪潜入武汉,遇巡警盘查朝地上开枪;2005年因非法持有枪支在云南被定罪,服刑三年。有着这么丰厚的涉枪案底,而且2005年在云南被抓获、审判和服刑时已经在重庆两度犯案、背负三条人命,却迟迟未能被锁定为主要疑犯,再一次折射出全国范围内执法统一和整合机制的阙如。

  最后,从一个公民的视角,透过周克华事件所应深思的,是如何在一个随时可能出现第二个周克华的风险社会中学会自我保护。一方面对公权力缺乏信任,另一方面又指望政府包揽一切、解决所有社会问题,这是一种在中国民众中普遍存在的心态。这种社会心态导致的一个社会现实是,在欧美、日本乃至中国香港十分普及的急救知识,在中国的学校和社会中均不见系统传授。不时见诸报道的中国公民见危不助见死不救、倒是“老外”伸出援手的事件,固然有法律和道德的方面的原因,但也有救助知识缺乏方面的原因。

  周克华这一类潜在罪犯的存在,也是社会风险的一部分,也有相应的“急救”方法值得普及。在这方面,国家、企业、社会与公民之间合作十分重要。目前各地出现的“大额提款护送服务”是一个可喜的发展,这种免费服务在有的地方由银行提供,付费的保安护送服务则更是早已在市场上出现。政府和银行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提示,而公民本人也应为自己的切身利益保持警醒。“自助者,天助之”,安全和自由都只可能由主动争取的人享有。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33期第77页 出版日期 2012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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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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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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