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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除了家庭和政府的责任,还应鼓励和促进非官方慈善机构和义工组织的发展,将爱心和温暖传递到黑暗的街角

 

郑戈

 

 

贵州毕节五少年殒命垃圾箱一事,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有人借此抱怨社会的不平等,认为这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当代例证。也有人以此作为人情冷漠、社会对流浪儿童缺乏关爱的事例,呼吁救助类似“卖火柴的小女孩”那样的少年儿童。还有人谴责这些少年的家长没有尽到为人父母的抚育之责。更多的人批评当地政府疏于履行职责。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各自只看到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把这些片面观察推至极端,不利于改进相关制度设计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责任,这是人伦的基本要求,本不待法律加以规定。

常被引用的杜甫诗篇诗,还包括“所愧为人父,无食致夭折”这样的句子。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家庭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毕节事件中的五位儿童并非孤儿,家长显然负有主要的责任。

其次,这些家长为何未能尽责?除了个人主观上的原因,当然还有贫困、外出打工等社会经济原因。

当然,我们可以说,任何处在经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阶段的国家,都会存在大批劳动者在自我谋生与养育后代之间左支右绌、难以兼顾的现象,但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却是片面追求GDP的宏观经济政策所导致的结果。

正如研究发展问题的学者马科斯(Marcus)在2004年的一份政策报告中所指出的:“经济政策对于儿童福利来说,至关重要。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政策与儿童的日常生活风马牛不相及,但它却是儿童所面临的贫困问题的症结所在。”

经过30多年的高速经济发展之后,中国是调整政策的时候了,应通过合理的再分配政策,使贫困家庭得以分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这是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

第三,强调了家庭的责任之后,我们不能忽视或否认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前面提到的宪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这说明政府在保护儿童方面负有积极义务。

在宪法文本上,中国看起来在这方面走在了美国前面。

在1989年的德尚尼诉温尼巴格县(DeShaney v. Winnebago County)案中,儿童德尚尼在父母离异后被判给父亲养育,并遭到父亲长期虐待。当地社会服务部门曾经暂时接管德尚尼的监护,但青少年法庭的一纸裁决还是把德尚尼交回到他父亲手中。在一次严重殴打之后,德尚尼落下了终身残疾。

在以最高法院的名义撰写的判决意见中,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指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未要求政府承担保护儿童的积极义务。只有当政府通过其先前的行为剥夺了公民的自由的时候,它才因此而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正如布莱克曼大法官在他的异议中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判决,是给充斥着“人人得享自由与正义”神话的美国生活和美国宪法原则,加上的一个“悲哀评注”。

如果说自由主义的美国宪法文本,的确没有赋予国家以代替家长来养育儿童的积极义务,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则明确规定了这种义务。无论是面向所有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还是更有针对性的“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都是政府为履行这种义务而设立的公共事业单位。而民政、公安等部门,也有义务对流浪儿童作出妥善安置或者将他们送回父母身边。

这种宪法义务,与中国早已签署和批准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十分吻合。

该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获得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在1999年的维拉格兰-莫拉尔等人诉危地马拉一案(Villagran-Morales et al. v. Guatemala)中,美洲人权法院明确强调了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流浪儿童、使他们的生命不受威胁的义务。判词中写道:“对生命的任意剥夺并不仅限于谋杀,还包括剥夺人们过有尊严生活的权利。按照这一理解,生命权既是一种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也是一种社会、文化权利。这表明所有基本人权都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在该案中,由于危地马拉警察疏于保护,导致五名流浪儿童遭到杀害。美洲人权法院判令危地马拉政府,支付五名遇害儿童的亲属,总计超过50万美元的赔偿。

最后,帮助流浪儿童也是社会共同体的义务。毕竟,政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不是渴望自由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局面。为了使公民社会能够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应鼓励和促进非官方慈善机构和义工组织的发展。

如今,人们对高度官僚化的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已失去信任,而这些机构本身也因其官僚化而丧失了积极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只有真正自生自发的、回应地方需要的民间组织,才能将爱心和温暖传递到黑暗的街角。

其实,做好事也需要一个学习的过程。就在悲剧发生的前一天,还有路过者听到孩子们在垃圾桶里聊天的声音。他们没有伸出援手,恐怕不能简单地用人情冷漠来概括。毕竟,在悲惨结果发生之前,包括孩子们自己在内的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在垃圾桶里藏身并生火取暖是一件这么危险的事情。

微博等新兴传媒的出现,使得这一事件广为人知,加上人们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公民个人关于如何应对此种情况的知识一定能够获得增益。如果政府的相关公共服务能够跟上,而社会慈善事业也能得到发展,则流浪儿童的境遇必能获得较大改善。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46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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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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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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