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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将“防止利益冲突”作为反腐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可以说是抓住了重点。重庆雷政富事件,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郑戈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腐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他强调了法律制度建设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性,提出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将“防止利益冲突”作为反腐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可以说是抓住了重点。雷政富事件,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雷政富事件有几个“亮点”,很具启示意义。一是雷政富与其弟雷政奎之间的长期利益共生关系。雷政奎总是在他哥哥担任“一把手”的地方做生意,这种模式不因其兄为官地点的改变而改变,从垫江延续到北碚。而且,他所做的生意是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施工总承包,近乎空手套白狼,全赖领导的一支笔。这种明显的利益冲突,难道党纪国法就没有禁止吗?非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第六款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该准则的“实施细则”把这些原则性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具体罚则关联起来,规定了从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罚方式。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也规定了保障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性的一系列程序和实体要求。雷政富和雷政奎的官商成功合作模式,暴露出有法不依、视党纪为无物现象的严重性。正是由于雷政富依靠这种模式致了富,才导致别的当地建筑商不仅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承接到重要工程,还导致他们感到无法用金钱来打动他,不得不诉诸情色手段,这才引出后面的一系列故事。

 

二是通过性服务来“公关”领导成为常见的经营手段。这种手段其实早在十几前就因赖昌星“红楼”的曝光而广为人知,但时隔多年之后不仅未被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雷政富事件再次引出学者们对“性贿赂”入刑的讨论。其实,将贿赂做宽泛定义,使其不限于财物,是多数法治社会的立法现状。远的不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止贿赂条例》便将贿赂定义为利益(advantage),包括财物之外的“其他任何服务或优待”。而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六条,也将贿赂定义为不限于财物的“不正当好处(undue advantage)”。如果能够放弃“计赃论罪”、“计赃量刑”的旧观念,而将行贿、受贿行为所损害的法益,即依法行政和公共利益作为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则性贿赂入刑不应成为难题。

 

不过,在我看来,性贿赂是否入罪不想人们想象的那么重要。只要党纪中对官员的婚外性行为有所规制,纪委便可以据此展开调查,而调查的结果往往是按照现行刑法就足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罪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中对此已有规制,其中第一百五十条包括“⋯⋯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的规定。其实,只要这一条得到认真执行,无数贪官便会落马。对于雇用“公关小姐”拉拢官员的不法商人,司法实践中也有按照“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来加以处理的先例。

 

 

三是雷政富收到以性爱录像为证的举报威胁之后,并未乖乖就范,而是向市委领导“坦诚”。市委领导非但没有对他加以惩处,反而指示公安机关查办了胆敢太岁头上动土的建筑商。这个情节的政法寓意十分重要,它揭示了公职与公权的私有化:某些地方党政一把手全面掌控本地干部任免,下级官员基本上是上级官员的家丁、打手乃至皮条客。能够得到一把手的欢心,再大的事儿也不是事儿。此处运行的不仅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党的纪律,甚至不是潜规则,而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黑道规矩。在这种格局下,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倒成了为官员私利服务的附属品,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无疑会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非以货真价实的民主制度来落实“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规定不可。

 

 

四是事件曝光并得到迅速处理之后的“争当第一爆料人”现象。我国目前并没有确立保护和奖励爆料人的制度,爆料人能获得的至多不过是舆论称赞。不过,微博所产生的剧场效应、甚或是“祭坛效应”无疑强化了这种精神鼓励所带来的心理满足。其实,许多人都有当“英雄”的血性。只不过,在一个挑战权威者往往不光被打倒还被踩上一只脚、“永世不得翻身”的社会,体制外的英雄很难产生。义举每每导致污名。但微博的出现打破了国家对“英模评选”的垄断,粉丝数和“顶你”量成了网民对自己心目中的英雄的奖励。一旦“舍身取义”能被众人看到和认可,无形中为很多人提供了“挑战恶势力”的动力。由于阶级分化、特权阶层生活腐化是当前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社会现象,对这种现象的具象揭露无疑是赢得粉丝和掌声的最佳途径。

 

至于微博上的“名实之争”,我看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无损于微博的公共价值。一方面,在其不长的历史上,微博已经为反腐做出了巨大贡献,在雷政富事件中,从曝光到免职只用了六十几小时的时间,这是任何传统反腐手段都无法企及的效率。不久前的陕西“表哥”事件则显示出了微博如何集众人之力凭借公开新闻图片上的有限信息确定官员手表品牌和价值的能力。在制度化的反腐机制因为官僚体制本身的僵化和腐朽已经变得失去效力的时候,微博和其他网络渠道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体制的不足,落实了宪法所保障的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即使其中有些人“欺世盗名”,赢得了不应得的名声,但相对于微博用户总体上的正面贡献而言,这显然是可以容忍的副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讨论的公开性,微博具有很强的自我纠错能力,“真理越辩越明”这个大道理在这里往往能得到证实。经过七嘴八舌的争论之后,多数围观群众已经能够判断谁是真正的“第一爆料人”。

 

  《新世纪》周刊 2012年第47期 出版日期:20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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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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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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