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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27家医院聘请所属片区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担任负责安保工作的副院长三天后即被叫停一事成为热议的话题。沈阳并非开此先例的城市,早在2007年,福建省武夷山市的14家医院就率先尝试了这种“医警合作”模式,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干警担任“综合治理副院长”。 

沈阳的类似做法之所以得到更多的关注,一是因为其高调:沈阳市卫生局和沈阳市公安局为此举行了专门的聘任仪式,二是因为这一安排所欲解决的问题,即“医闹”,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课题。

从医院的角度看,这一安排无疑有助于解决医疗纠纷引发的医患冲突。如果能让警察成为“自家人”,一方面可以震慑闹事者,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警方积极、迅速地对“医闹”事件采取果断行动。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派民警担任医院负责安保的副院长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安保副院长可以指导医院处理医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据称,这是一份“不占职数、不拿工资”的“义务工作”。

但此举却毫无疑问地触犯了法律。《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即使安保副院长不从医院拿工资,但其头衔本身却表明着其与医院之间的雇佣关系。卫生局与公安局联手为这一违法行为举行公开的“仪式”,无疑是很不妥当的。

除了这一明显的违法性之外,这一事件还应引起我们对警察角色的更深反思。警察是现代国家的产物,其主要使命是维护主权国家内部的治安与秩序。警察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而不是服务于任何私人团体或组织。这清楚地体现在我国的人民警察誓词中:人民警察要“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而不是对部门利益或政府利益效忠。

与现代警察制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封建时代以利益换保护的契约式安排。近代主权国家形成之后,这种制度安排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公民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和义务之一。以利益换保护这种“封建残余”,如今只能非法地存在于“黑社会”当中。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警察腐败案件,包括陈绍基、郑少东和文强等警界高官腐败案,已经折射出警察收取“保护费”为特殊利益服务的问题。民间流传的“警匪一家”固然是偏激之辞,但由此反映出的公民对警察的不信任却值得重视。

如果医院需要聘请警察担任副院长才能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那么,聘请警察担任安保副厂长、安保副经理、安保副校长等等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了。能够提供此类职位的单位所享有的特殊保护或正常保护必然使我们担忧,不能提供此类职位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将是次等保护?当一种由纳税人的钱所供养的公权力被标上额外“价码”的时候,公权力本身的公共性也必然会受到质疑。

其实,“医闹”现象本身就是不信任的产物。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生和医院感到怀疑的情况存在于世界各地。在公共鉴定机构和纠纷解决机构得到充分发展和普遍信任的地方,此类怀疑以及由此导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此类机构得到解决,而不会对医院的正常运转造成干扰。如果人们感到“闹”能解决问题,说明相关的机构或制度环节出了问题。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规律的时候,政府便应当全面反思自己处理问题的方式是否已经严重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一位奉行“温良恭俭让”处事哲学的公民所获得的保护不应当少于一位寸步不让、寸利必争的公民;而一位靠闹事来主张权益的公民,当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之时,也应为其超出合法范围的“闹”付出代价。为了将社会上的“闹”控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之内,法律必须保护执法者:只要他们没有违法或越权,就不应当让他们对闹事者的自残或自杀承担责任。

一味强调和谐而放弃对警察和其他执法者的职务保护,也是闹事成风的主因之一。当整个制度环境不经意地对“闹事”形成正面激励的时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便会处在危机之中。杀学童、杀法官、炸公车,这些近似于“恐怖主义”的行动都是为了“闹出动静”。为了从根本上防止这类极端事件的发生,首先应当对“闹”文化说不。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可以肯定判断:聘请警察担任医院副院长的做法是一种“饮鸩止渴”式的不智之举。当行使公共权力的警察成为纠纷一方的组成部分的时候,纠纷另一方必然感到求助无门,从而选择“自行执法”。这样,即使警方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对闹事者采取强硬手段,也只能解一时之困。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某些闹事行为的违法性,比如限制医生的人身自由、殴打医生、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等等,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不能让人产生“一切皆有可能”的错觉;其次要完善正常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和医疗纠纷解决渠道,客观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这类机制和渠道的制胜之道,而警察当院长是与这些原则背道而驰的,值得推荐的经验是深圳在多家医疗机构建立医调室,将人民调解引入医患纠纷的解决过程,令医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增添了第三方参与所带来的中立性;再者,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险机制,以保护医生、鼓励医学创新,同时也能便利患者及其家庭获得赔偿。

原载于2010年7月《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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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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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人,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曾任职于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致力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和刑事司法研究。新浪微博:http://weibo.com/zhenggeg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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